关于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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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zhǎng)制”,即由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六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1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察苏镇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做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察苏镇河流基本情况

  察苏河发源于昆仑山支脉-都龙山,流域面积4434km,多年平均流量4.435m/s,多年平均径流量1.3986亿立方米。沿河居住人口23000人,耕地41000亩。察苏河段自察苏大桥至夏日哈镇沙珠玉村,河道长度26公里。。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在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以镇、村二级“河长”为主要内容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对全镇范围内1条主要河流全部落实了具体责任人,察苏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察苏镇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各村也相应的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级总河长,所经村委会主任担任“村河长”,镇、村二级“河长”全覆盖。同时,设立了镇“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河长制度。

  (二)加大力度,规范管理。

  为使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爱护河道的意识,察苏镇结合6.5世界环境宣传日、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全国两会精神宣讲、“乡村风”、精准扶贫、环境卫生整治、党员志愿服务日等活动,通过横幅、展板等宣传保护河道、保护水源的重要性,使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源、爱护河道。每年年初、年中分别召开一次镇级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围绕全镇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集中开会研讨,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按我镇实施方案在全镇中各村开展定期检查。

  (三)合理布局,精准管护。

  目前,全镇共有镇级河长1人,村级河长9人。按照两级河长的职责,镇级河长与察苏段村级河长分别签订《察汗乌苏镇河长制目标管理责任书》。

  定人定责,将巡查常态化。认真抓好巡查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河长巡查制度,坚持河道巡查,并形成记录本作为痕迹化管理重点内容;对重点河段和重要的季节,加强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创新工作模式,除实行村级河长每天开展巡河,镇级河长每周巡河外,将巡河时间延伸至全天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查,便于实时掌控河段情况,及时查找倾倒垃圾源头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垃圾扩散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非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反馈到上级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四)公开信息,动态跟踪。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察苏镇积极向社会公告镇、村两级河长名单,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加强各村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河湖整治、管理、监督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河道汛期变化的实际情况整理完善我镇河长制的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四张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完善好工作台账。

  进一步提高境内垃圾清运能力,从每周一次清运,调整到每周两次清运,清运范围覆盖全镇。

  将各村年轻党员和有意愿为察苏地区发展做贡献的年轻人纳入察苏镇巡河志愿队,加大宣传,形成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民巡河、护河、爱河氛围。

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2

一、河长制发展与成效

河长制最初的探索实践源于江苏省无锡市。20--年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 无锡市力排众议,率先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由相关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所辖河段的河长,负责督办截污治污,并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无锡市印发的《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无锡市推行河长制的起源。通过实行河长制,全面加大了河道整治与管理的力度,使河道的水质水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无锡市河长制经验不断推广,延伸到江苏全省及全国大多数地区。据资料显示,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河长制探索,其中,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安徽、海南等8个省(直辖市)专门出台文件,在全辖区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其余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程度上实(试)行了河长制,有的在部分市县实施,有的在部分流域水系实施。

实施河长制的大多数行政区域成立河长制管理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设立办公室,但牵头部门或人员有所不同:有的在水利部门,有的在环保部门,也有个别地区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担任“河长”的责任人,既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负责人,也有管理部门负责人;既有水利、环保等主要涉水部门负责人,也有发改、住建等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既有主要领导,也有分管领导。江苏省在全省推行河长制的同时,还在15条主要入太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实现了自上而下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建立了一级督办一级的工作机制。浙江省6 条跨市江河分别由6 名省领导担任河长,市级领导也带头包河治水。江西省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由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

总结各地河长制实践,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促进掌握了主要河湖基本情况。实施河长制后,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研究对策,许多地区组织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河道状况调查研究,许多河长亲临一线了解情况。有些河流建立了“一河一档”,制定了“一河一策”,“一档”指包括河道基本状况、水质情况、水环境与水生态情况等在内的档案资料;“一策”指包括如何开展综合整治、如何实施长效管理、河道水质与水环境改善的序时进度等在内的策略措施。

二是促进加大了整治力度。通过“河长”的协调和督促作用,对河湖的综合整治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大。建立河长制的地区形成了河道综合整治的机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是促进落实了长效管理。推行河长制的地区积极明确长效管理措施,落实长效管理经费,加强长效管理队伍,强化行政督查与社会监督,在推行河长制的地方,不仅建立了相关的行政督查机制,而且形成了社会监督机制。

四是促进形成了治河合力。河道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实施“河长制”后,党政领导出面协调,可以较好地解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加强河道的整治与管理上做到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五是促进改善了水环境。推行河长制的地区加大了河道整治与管理的力度,使河道的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变,一些多年未能整治且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河、塘、库得到整治,水体污染得到控制,河湖水质得到改善,河湖生态得到恢复,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二、推行河长制面临的主要制度问题与对策

实践证明,各地推行河长制实现了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标,推行河长制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应当大力推广。由于现行河长制是各地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地方政府涉水主体责任的一项新制度,必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管理制度问题。

一是需要与现行水治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实现有机衔接。河长制提高了对水问题、水治理和水管理的重视程度,体现了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四项任务的决心和魄力,使水治理成为当地政府的工作重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际上承担了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责,势必对现有水治理制度体系形成一定冲击。现行水治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是在多年实践基础中形成的,既存在问题,也颇有成效。推行河长制需要与现行水治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形成有机衔接,避免造成新的制度问题。应在目前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等体制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形成有利于综合实施四项任务的治水体制和管理制度,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目标落到实处。

二是需要转变被动应急机制为常态实施制度。河长制最初表现为一种被动应急机制,河长制的实施,表明原有正常的制度措施无法有效解决水问题,只能另辟蹊径,建立能立竿见影、有效解决水问题的河长制。另外,地方党政负责人兼任河长具有较大随意性,容易造成权力自我决策、自我执行、自我监督的状况,形成管理上的混乱。全面推行河长制,应将河长制由原来的被动应急机制转变为常态实施制度,应加强河长制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必要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应按照新的发展理念和系统治理的要求,做好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治水总体规划,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三是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河长制既提高了对水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强化了地方党政负责人的水治理责任。这样一个完善制度体系的形成,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度措施。应按照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的要求,根据实施河长制的单条河流和区域河流的自然和社会功能,明确河长、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目标和相关要求,使其职责与治理目标任务相匹配。理清责任者、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内容,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 以及河长与相关部门之间、正副职之间、不同河长层级之间的责任关系如何确定等, 避免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出现追究责任时互相推诱扯皮的情况。各地区应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实施河长制的相关政策。

四是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现行涉水法律法规未对河长制的实施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涉及众多领域、机构、群体,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发力,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河长制的实施提供规范和支撑。要按照依法治水的有关要求,将规范河长制的相关内容纳入涉河、涉水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并在不同法律法规中保持高度一致,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相关要求,明确河长的主要职责和相关体制,规范河长的命名、主要条件要求和相关程序,规范河长制治河、治水的关键环节和目标任务,规范河长制相关责任人的监督考核。

五是需要鼓励公众参与河长制。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离不开公众参与,公众既可通过参与维护自身的涉水、涉河权益,也可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督促其自觉履行相应的职责。因此,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公众参与机制,更好发挥河长制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与公众保护河湖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的推行实施,在公众参与前提下,不断完善河长制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

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3

  “河长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较好解决了水环境治理过程管理多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难题。但是由于“河长制”建立时间不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不够,业务不熟。部分河长巡河不到位,掌握情况不清,有些甚至不了解河湖基本状况、排污口设置情况;

  二是宣传不力,职责不清。镇、村级河长宣传不到位,渠库河长基本上只是挂名。有的河段流域较长,跨区域管理不便,相互之间协调不力,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保护意识不强。“民间河长”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矿企业排污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点。

  为此,建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河湖库治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认识,围绕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六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配齐配强镇、村两级河长,加大民间河长普及率,实现河湖库全覆盖;严格落实各级河长工作职责,构建河湖治理长效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快重点工作。一是加快项目建设。各级河长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度谋划、积极申报项目,各职能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牢牢把项目抓在手上,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加强协调调度,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实施。二是加大治理力度。要按照制定的“一河一策”方案和排污口整治方案,统筹调度,加快推进,确保排污口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销号,确保河湖库水质达标。三是破解突出问题。各级河长要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对河湖库堤防岸线进行清杂清障管护,禁止农户在堤防内开垦种植,及时拆除河道内阻碍泄洪的渔网、清理水面垃圾和漂浮物。要加强日常巡查,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所管辖河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破坏水环境的突出问题,实现河湖库管护常态化。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各部门要坚持统一领导、自觉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协作、主动承担任务;各级河长要加强指导调度,科学调配力量,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切实形成河流管理保护合力。要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加大城乡水资源保护和项目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长效、畅通、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责。

  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水法、环境保护法等宣传,大力宣传河湖库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关注水环境治理的浓厚氛围;要因势利导,充分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形成保护河湖库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风尚。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民间河长”作用,并在媒体上对各级“河长”上一年度的河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4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河长制落实工作,密集出台细化措施,全面推进整治行动,河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部分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也反映河长制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管理部门多头治水,责任边界不清。河道管理部门多,岸上岸下涉及水利、环保、经信、住建、海事、航道等多部门,各县区及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对流域分段包保,各自管理。以河道采砂管理为例,单一采砂行为涉及水法、河道管理、矿产资源、航道管理、施工通航管理等多个方面,采砂地段往往处在流域交汇平坦地段,具体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责任边界交织、联动不力和相互推诿现象。

  二是河道治理任务重,资金投入压力大。流域生态治理是系统工程,不仅要开展码头整治、河道清淤、封堵排污口等治标措施,更需同步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进污染企业、产业、行业转型,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等治本措施。各项措施的落实都需要大量项目资金支撑,单靠基层财力难以达到全面治理的效果。以某地(县级)为例,仅一条河流域治理就斥资12亿元,历时数年才使流域水质有所提升,而该地像这样的流域还有8条,全部治理资金投入压力巨大。

  三是问题销号时限短,整治质量难保障。河长制实行治理任务清单管理,限时销号形式。调研发现,“负面清单”层层下发,最终落实均在基层,部分“清单”销号时间限定在十几天甚至数天,基层为按时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突击、一阵风式整治,以牺牲质量换取按期销号目的。以某县阶段“负面清单”为例,整治条目数百处,很多需在一个月内销号,而且涉及不少遗留问题,短期落实很难。基层反映,问题不排查出来要问责,但排查的越多,整改的任务越重,被通报问责的风险也越高,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是群众参与度不高,局部地方存在“一头热”现象。从省市到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纷纷出重拳、花巨资、下大力推进河长制落实,构建三级河长、四级河长或五级河长体系,营造了浓厚的护河、管河氛围。但在调研时发现,少数地方在各级干部治河行动“轰轰烈烈”的同时,部分与河道关系更为紧密的群众依然是“旁观者”的角色,利害关系认识不足,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干部“一头热”现象。

  对此,基层有五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理顺河长制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认识,打破部门壁垒,构建统一治理体系,明确、细化各地各部门责任。以流域为单位,自上而下构建流域总河长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流域上下游河长分段负责、各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体制。同时构建工作联席机制、综合管理执法机制,以妥善处理职能交织、责任不清弊端,统筹流域内河长制落实各项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国家、省、市加大产业转型、生态攻坚转移支付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整体打捆至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轻重缓急和辖区流域治理实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实施全流域生态治理,提高治理实效。

  三是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河长制是一项长期工作,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在加强问题排查力度的同时,建议对排查出的“负面清单”进行梳理,结合各地实际,给基层更多整改工作权限,由基层根据轻重缓急,分类分年设置重点整改流域及流域整改重点,不搞一刀切,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实现“负面清单”从突击整改向长效管控转变,从注重整改数量向提高整改质量转变。

  四是加强基础性环保设施建设。在强化整治及问题销号的同时,注重开展对农村生活、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技术的投入和研究,尤其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集镇、自然村落推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基础设施配置、建设,适时推广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突出标本兼治。

  五是整合汇集多元治理力量。在加强宣传动员的同时,以县乡为单位,探索村级网格化综合管理机制,整合河道巡查员、护林员、护路员、治安管理员等工作职责,聘请村民担任村级综合管理网格员,兼顾河、林、路等管理职责,统一管理主体,统一工作标准,统一考核机制,统一财政资金,真正发挥群众在河道治理、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升管护成效。

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5

 砂石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主要部分,随着建筑水土设施、拦截水库,河道砂石量大不如前。当前,砂石成为了宝贵的资源,应加强对其重视程度。与此同时,砂石也是使用频率极高的建筑材料,城市化的建设对砂石有大量需求。因利益驱使,部分地方河道无限制的开采,对河势稳定情况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桥梁、码头等涉河基础设施的安全产生威胁。以河长制平台为依托,提升采砂管理力度,将水利行业监管制度落实是相关工作人员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河长制下采砂管理的重要性

  无限制的采砂会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堤岸等设施的安全性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加强监管采砂工作对河长制任务的完成有积极影响。如果采砂工作的开展继续不受限制,会致使河床下切、河床渗水量显著增加且库存水位及河道水质量严重下降,严重限制供水能力及供水质量。提升引水及相关处理工作的成本能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并且是河长制落实的必然需求。无节制的采砂使河床结构及水流走势得以改变,并使河床的稳定性及完整性遭到破坏,最终致使河床失去平衡,且河槽下切会致使河岸工程崩塌,采砂会破坏河流系统的完整性致使水生态抵御力下降。采砂工作有着极为丰厚的利润,但未经许可要求无节制、无限量、无深度的采砂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环境下,加强采砂管理力度是河长落实的需求。

  二、河长制下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

  国务院修订研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但至今仍未将其推行于落实。当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河道采砂管理体系,管理工作开展中存在混乱、分割条款等问题,且当前采砂管理体系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还需以人、砂、石、船、采、运、销等环节为明确相关工作管理规范。同时,在对采砂工作进行管理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权威性。因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从而限制采砂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

  各层级河长直接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应组织领导也应对该工作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应清理整整治采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非法采砂。当前,各级层所长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除此之外,河长制的落实应与地方工作人员进行衔接,将责任落实具体,确保各级层人员均有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从而将采砂管理制度与河长制的落实进行有效结合。

  (三)监管工作存在不足之处

  采砂工作管理部分环节存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采砂设备管理环节不能对船舶建造及改建进行高质量监管、最终导致市场流入新采砂船;砂石运输管理过程中,海事部门不能够对三无船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能对未经许可或是采砂期不合理的船舶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存在非法运沙的现象发生;在砂石销售管理过程中,未设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市场上随意售卖非法砂石,交接水域联合监管力度不足,时常出现偷偷采砂的情况。与此同时,信息化采砂管理的创建相对落后,缺少自动化监管设备,当前的执法力度及监管手段无法使精细化管理需求得以满足。

  (四)打击力度不足

  城市化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材料,且对其要求极高,在此情境下,河道采砂成为了暴力行业,偷采砂石、盗采砂石等情况时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常发生,且当前针对盗采偷采等行为的形式惩罚手段落实不到位。通常情况下仅采取行政手段来管理非法采砂行为,仅采取扣押设备、查封、罚款的方式对进行处罚,《采砂管理条例》提出非法采砂行为最多罚款30万元,这一金额与采砂利润相比微乎其微。由此可知,当前针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不足。

  三、河长制下采砂管理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将河长制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完善采砂监管政策及制度。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落实,通过法律手段方式落实河长责任,使采砂管理责任制与河长制有效结合。以人、砂、船、采、运、销环节为重点开展监管工作,将河道砂石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完善采砂船、采钞机及采砂船登记、案件移交制度及非法采砂量刑标准,在疏堵结合的基础上是机制砂行业规范体系得以完善,并且加强制度的推广力度,从而缓解砂石问题问题。与此同时,应开展疏浚砂试点,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使各地方政府扩展河长制管理范畴,将疏浚砂的管理纳入其中。

  (二)责任落实到位

  充分发挥党政领导任职河长的优势,提升对采砂管理的重视程度,存在采砂管理的河道应落实河长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行政执法责任人,并采取多媒体的方式公布于社会接受大众监督。将高位推动作为首要原则,采取签订责任书的范式落实监管责任,并将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应将采砂管理的成效及情况纳入河长制度考核体系中,对其进行严格问责。针对在采砂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出现问题的河长,應对其进行严格问责。

  (三)提升监管力度

  落实河长管理制度的主要方式就是河长巡河,河长巡河能够推进河长工作的完成与进展,是发现并解决采砂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方式。对河长制工作平台进行有效利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河湖采砂工作进行监管及巡查。河长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胡乱采挖的问题作为巡查重点,提升对河段重点水域的巡查次数,监管直至河道采砂工作最后一公里。以河长制工作平台为依据,创建重点河段及敏感水域范围内的建构系统,通过无人机、卫星感应或视频监控等多媒体技术手段,对采砂活动区域、机器、车辆及堆砂厂进行高效监管,从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采砂行为的出现。采砂动态监测制度的有效落实能够使监管精准度得以提升。各层级的河长应深度落实河流采砂监管机制,提升跨区域及流动性采砂管理,为交界水域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效保障。

  (四)提升非法采砂打击力度

  对河长制平台进行有效利用,在河长的领导下,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展开水利部门治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安部门应对非法采砂进行严厉打击,刑事部门应积极侦查相关工作。信息部门及工业化部门应对采砂及运砂船的制造及应用进行高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应监管运砂船舶的流动走向。市场监管部门应提高对砂石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层级河长应创建水利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应积极扫黑除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6

  近年来,海东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积极构建责任机制,有效落实工作措施,努力把每一条河打造成“水清、岸绿、河畅、生态”的健康河流,确保一河清水出城出省。

  一、工作成效

  (一)水体改善赋予了河道新生命。自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境内黄河、湟水河、大通河三大河流水质持续改善,黄河全年达到二类水质目标,大通河全年达到三类水质目标,湟水河民和桥出省断面四类水质达标率为100%,较年度目标任务(83.3%)提高16.7%,三类水质占比达到91.7%,较年度目标(30%)任务提高61.7%。全市主要河流、支流水质不断提升,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面貌改观守住了水环境安全底线。市、县区河长制各成员单位上下联动,强化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多次开展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河道设障、生态基流保障等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了良好的水事秩序,划出了红线,保住了底线,促进全市河道水质与水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强化宣传增强了群众爱河护河意识。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世界环境日”等契机,通过宣传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广场等以及通过网络、微信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推行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增强,知晓率显著提升,群众参与依法治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氛围日趋浓厚,爱河、护河已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和意识。

  二、存在问题

  一是各县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宣传培训引导力度仍需加大,经验总结、信息报送不够及时。二是全市河湖管护主体虽已明确,但因地方财力有限,河道管护经费不足,存在专管机构少、人员编制少、监管设施设备落后等问题。三是河道治理任务重,资金投入压力大。流域生态治理是系统工程,不仅要开展排污口整治、河道清淤、封堵排污口等治标措施,更需同步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进污染企业、产业、行业转型,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等治本措施,各项措施的落实都需要大量项目资金支撑,治理资金投入压力巨大。

  三、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从省级层面加大产业转型、生态攻坚转移支付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整体打捆至县区,由县区根据轻重缓急和辖区流域治理实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实施全流域生态治理,提高治理实效。

  二是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办法。在加强问题排查力度的同时,建议对排查出的“负面清单”进行梳理,结合各地实际,给基层更多整改工作权限,由基层根据轻重缓急,分类分年设置重点整改流域及流域整改重点,不搞一刀切,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实现“负面清单”从突击整改向长效管控转变,从注重整改数量向提高整改质量转变。

  三是加大财力人力投入。河长制涵盖范围广,工作任务重,具有长期性,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议省级给予财政支持。另外,河长制工作推行时间较短,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学习,建议从省级层面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提升工作水平。


河长制工作的安排 河长制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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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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