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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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人为心,提高服务质量,创人民满意卫生院是我院发展目标,为改善服务态度,落实承诺服务,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十一篇】,欢迎品鉴!

【篇1】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今年是我进XXX银行的第五个年头,也是从事资产保全和专职清收工作的第三年,“新常态”形势下,不良清收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随着国内经济形势持续下行趋势,XX年度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较之以往,出现了更大面积的爆发,不良和逾期不断攀升,考核力度加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在这半年里,我作为一个清收人员,在这巨大的压力下,刚开始也是包含激情的去面对和积极的清收,但是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增不良贷款,常常有今天辛苦收一万,明天又增几十万的感慨中,渐渐的磨去斗志,消极面对,无能为力之感滋生。

  直到XXX领导的当头棒喝和恨铁不成钢,让我犹如麻木之人,忽然清醒,自我反思和思考,终于意思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在面对困难的情况下,不自我成长和突破,没有规划和目标,不敢迎接新的挑战,畏首畏尾,得过且过,这样的一辈子也是废了。没有准确的自我定位和长远规划,被动消极的工作,无论做什么,无论在哪个岗位,都不会有所成就,工作需要积累,一步一个脚印,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终是在行领导的关心和敲打下,我重拾信心和斗志,认真总结以前的不足,仔细梳理现有的工作,作出有条理的规划,坚持做到每周计划安排该做的工作,每天细分,每周总结。

  截止XX年5月30日,收回不良贷款xx笔,本息金额共计xx万元,另外核销不良贷款xx笔,累计核销金额xx万元,核销后收回

  的贷款本息合计xx万元。半年累计起诉xx笔,起诉金额xxx万元,现有已申请执行案件xxx笔。

  这样的成绩对于现在所面临的逾期、不良压力来说,远远不够,对于我自己的目标来说远远不够,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头,这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在自我规划和安排下,我有信心在年底,取得该有的成绩。

  在这后面的工作中,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工作思路要明确,工作计划要细分,任务安排要合理。

  首先明确自己的工作,理顺工作的思路,做好工作的计划和安排,按照进度和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首先要一个全年工作目标的总体框架,然后按月、按周、按天分解和落实。其次,要明白清收组是一个团队,是一个整体,要合理运用团队的力量,做好工作分工,人尽其用,让团队的每一份子,都能在最擅长的领域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注重基础工作的积累。

  清收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不要期望与马上就能见到成效,要有计划有安排的去做,正所谓自古修行无捷径,欲上终南需苦辛,清收工作也是如此,没有日积月累的沉淀,就不会有不良清收的成效,做好日常基础工作的积累,为后面不良资产的处置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不良贷款的梳理和分类,同时关注新增逾期的情况

  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做好梳理和分类工作,不能一概而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好相应的处置措施,做到有条理,有针对性的清收,才能更好更快的收获成效。清收工作的难点在于源头的控制,源头还是在于现有存量贷款中的未暴露风险,做好扎实的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及时的发现风险,识别风险,在风险形成以后,能提前入手,做好决策,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占住先机。清收与控制并举,要收回,也要遏制不良贷款新增。

  四、加强催收力度,该强硬时需强硬

  改变以往催收工作的催收不力,明确催收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收钱,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真正做到要穷尽一切手段,给被催收人以足够的压力,要形成邮政银行的欠款,真不是好拖欠的,真正打击一部分有能力而没有还款意愿的客户。

  五、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灵活运用法律武器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一是保证在催收的工程中,催收行为的合法性。二是通过保全、诉讼、执行等手段来收回我行的不良贷款。灵活运用法律武器,送传票、开庭、送判决书,到最后的强制申请执行都是对老大难不良贷款清收有很好的效果。在送传票、开庭、送判决书等流程中,我全面参与,并在这些过程中,直接向客户施加影响,一般来说客户在面对吃官司的事情上,若有钱或是能够想到办法筹钱,大多会把钱还上。

  六、不断反省,总结不足,加强学习和自我提高

  小组内部形成每周一次的总结例会机制,和月度总结机制,总结工作中的不足以改进,提炼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发扬。在下班时间,还要加强学习相关的业务及制度,和注重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清收工作需要法律知识为支撑,才能更好的做好催收工作,取得最大催收成效。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工作和学习,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以高效的、创造性的工作报答XXX的培养和组织的关心,为XXX更加美好的未来而贡献一己之力。

【篇2】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时间悄然走过,工作的日子已经有了差不多三个月,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一名小额信贷员感触甚多,就本人小额贷款业务工作所作所为所思所想谈谈点体会。

  首先谈谈我个人的工作态度,这份工作是我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因此我视其如宝。从培训到工作这段时间里,常常听到很多人说这份工作太辛苦、太劳累、农村环境太恶劣,然而对于出生农村的我其实那都是小ks。有人说工资太低,而我眼光不会那么肤浅,我看到是未来的舞台而不是现在的待遇。现在我真的特别喜欢这份工作,因为在这里我可以看到实现我人生的价值和梦想。

  在工作过程中,我发现这份工作单单不是放款收款那么简单而容易,而是要我们学的东西很多很多。比如: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第一、我们要学会看人。因为我们是做信用贷款,如果你第一步看错了,以后收贷款的时候说再多的好话,恐怕都很难达到你预期的效果。收款最怕的就是这种有钱但不愿意还的人,而不是实在没有钱没有办法还的人。

  第二、我们要学会培养客户、留住客户。我们是做业务,客户是我们的上帝。那么我们怎么才能抓住我们的上帝的呢?贷款风险控制原则其一“培训不低于五天”这点可不能小看,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你要是认真对比两组贷户,其中一组是培训五天,另一组是不培训,那么你会发现经过培训贷户比不经过培训的贷户的还款意识好得多。“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这句话估计以后会成为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哦,我们只要做这个小额贷款项目成功了,我也坚定地相信它会成功。那么我更相信农行的竞争就随次而来,农行现在的惠农卡业务虽然它的贷款金额一般都是两、三万比我们有这点的强劲优势,客户都喜欢贷到更多的钱做更大的事业,这点是不用质疑。还有农行的利息比我们的利息还要低出很多,那么理所当然他们的业务应该更比我们好做,但就我个人认为做得不是那么成功,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没有我们这批人,没有像我们这样走进村村户户农家服务,然而只要有我们成功模样,相信他们也会马上招一批大学生下乡开始做我们“同样”的工作,那么到时竞争就真正到来。所以我们现在开展了这样的工作,打下的“江山”我们必须要想到以后如何地守住“江山”。贷户是人,人是有感情的,当她们成为我们的顾客时,我们要用真诚的心对待她们,在她们有困难的时候我们帮助她。我们要努力成为她们的知心朋友,要是做到这点那么这客户你是绝对的放心。

  第三、我们要学会管理。我们的客户多了,如果你没有很好的管理能力,那么你的问题就来了,问题烦到你心烦、郁闷。首先你得学会合理分配你的时间,这样你才能更好地工作。虽然你的时间是为贷户而定,而贷户是很多,你不可能满足所有贷户,那么我们就得学会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贷户。还有一个,你必须学会管理账目,因为我们做的金融业务涉及是钱的问题,而人们对钱是最严肃和认真的。我们不能马虎、不能大意,我们要认真管理好自己的账单对贷户负责、对信用社负责、更是要对自己负责。

  第四、我们要学会做人。“要学会做事,先得学会做人”其实这句话是非常有道理。如果你不会做人,那么你就不会做出更好的事情。因为你做事时,首先面对的是人,当你进入一个公司你不能马上适应你的工作环境、你的人际关系,何谈做出更好的事。我们首先必须在自己所在的信用社跟老员工沟通好,处理好人际关系,做到天天上班都是怀着愉快的心情、带着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做到信用社就是我家,到信用社就像回到自己温暖、和谐的家里一样幸福快乐。面对顾客时,我们更好做好自己本职的工作,展现自己优秀的服务态度、专业素质,做到贷户和自己是亲如一家人。还有我们要学会时常回访客户。我们的业务不是放出贷款就完了,而是要收回贷款,那么我们就要保持和贷户有良好的联系,有着他们的最新收成信息、有着他们的思想动态,这样我们就不会被动。如果做好这些工作那么我相信业务量会直线上升,以后的回收率更是百分之百。

  第五、往后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1、在领导指导下,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在做小额信贷员后,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在余限的时间里,加强学习业务工作,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

  作为小额贷款业务工作,深深地感到肩负重任,作为公司的窗口,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同时代表了公司的形象,所以更要提高自身的素质,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贵社领导及队长交办的具体工作。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与信用社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信用社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地对待工作的每个细节,热心为农民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坚守岗位。

  总结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业务类客户资料太少,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贵社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篇3】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自2013年7月6日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以来,在嘉峪关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大力协助下,在公司领导、公司各位股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回顾和总结2013年的工作,现将2013年有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1、学习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贷款政策及贷款利息政策等。良好的制度是管理一个公司的基础,是公司持续发展、稳定发展、长久发展的保障,是公司的软实力,它确保我公司业务的长久有序发展。在公司成立初期,我公司就组织制定了《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进公司的初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懂得了应该干什么,明确了工作分工,为我在公司的循章办事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2、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心,一致努力,我公司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生

  业务40笔,累计发放贷款3081万元,累计利息收入94.9917万元,已收利息47.0017万元,应收未收利息47.9900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90%以上,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在此过程中,我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贷款相关工作,遇到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陪同客户到房管局做好他项权登记手续以及后期他项权证的领取等。

  3、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对每笔贷款,我和公司业务人员裴萌舒一起做好贷前调查工作,亲自到客户的工作地点询问贷款客户的真实情况,工资情况,有无负债等,尽量多了解客户信息,作好调查后回公司将客户信息如实汇报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对贷款客户作以初步了解。在贷款中期做好贷款资料,在贷款后期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及催收利息等相关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1、部分贷款客户在还本付息上严重逾期。自开业以来,大部分客户保证了每月20号以前交清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同时也出现个别客户严重逾期,例如,贷款客户康英贷款壹拾万元,自次月起没有及时交利息,我公司联系客户时发现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一直联系不到本人及其家人,此后多次联系未果,公司也进行了家访,针对此类类似贷款客户,我们需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前调查,摸清客户的真实负债及偿还能力;贷中审查;贷后监查,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对在库的客户,也要加强管理,筛选出信用度良好的客户,以便后期二次贷款的操作。

  2、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可运营的资金仅限于注册资本及贷款利息收入,一旦资金都贷出去,公司的业务基本就属于停滞状态,担保贷款发展不成熟,信用贷款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积极开拓嘉酒市场,发展担保贷款。

  3、贷款资金量过于集中。我公司年末统计贷款资金大部分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大客户资金运用量大,周转资金量也大,公司资金有限,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放贷的话,就没办法开展小额分散业务,我们需按相关要求拓展“小额分散业务”。

  4、我们与同行交流较少,小额公司在发展的业务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有客户无款可贷或资金空置,我们应与同行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合理利用好资金。

  对于2013年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高度的重视改进并改正,好的方面继续发扬。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迎接2014年的到来,据此作出2014年年度的工作计划:

  1、做好前厅接待、保持接待厅卫生干净整洁。

  2、做好对贷款客户的前期调查,如实了解客户信息并做以反馈、同时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服务等后期工作。

  3、尽力完成上级领导下发的任务,并做好一些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2013年即将过去,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收益同在的2014年正向我们走来。新的一年,万象更新,我们公司的每位员工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实现公司2014年度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篇4】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本人姓名:

  工作单位:

  本人姓名:素材范文网

  工作单位:

  本人于20xx年月日向梁子湖区财政局借款万元整(大写:整)。于20xx年月日还款给,逾期未还作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今后的工作收入(或筹集到的款项)限用于缴交借款,还款时间每月月初5号—10号之间。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为主,银行转账只提供梁子湖区信用社。梁子湖区财政局收到款之后要出具相应的收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本人同意将本人的提供抵押。

  4、若本人因故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愿意交清全部欠款后再办理出国(境)等相关手续。

  5、在欠款期间,若本人因故转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由变动,保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梁子湖区财政局。若因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6、本人保证一定在20xx年月日前还清所欠的欠款,做诚信人,恪守信用。

  7、本承诺一式三份,一份存梁子湖区财政局,另两份本人保存。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签字:素材范文网

  2021年月日

【篇5】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信用卡是全球通用的、现代化的货币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的利润一般会占到全部利润的30%以上,因此信用卡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品种。然而信用卡也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的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本文从信用卡的风险着手,系统的概述了我国信用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之后针对这些不同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整体上为信用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进行剖析。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管理

  一、信用卡风险存在形式及风险管理的意义

  1、信用卡风险存在的形式

  广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各种不利因素而导致的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方损失的可能性。狭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因信用卡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导致发卡机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信用卡风险危害很大,需要加以防范。

  (1)监管风险

  ①法律完备性不足

  在信用卡的产生及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例如,客户的信息管理、银行的账务管理等,信用卡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规范相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界定,必然会产生争议。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信用卡的法律,仅仅使用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信用卡管理的主要参考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以及信用卡市场新的变化,已有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过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现实环境相配套,甚至还可能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②监管存在漏洞

  信用卡业务是我国近年来新兴的银行业务,但是与信用卡运营相配套的金融监管系统并没有同时建立。目前,我国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十分薄弱,监管者很难随时掌握有关客户信用危机、信用卡欺诈、银行违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电子化、全球化发展,金融监管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技术手段上都非常滞后,迫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以有效进行信用卡业务监管。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发卡行在日常业务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信用风险的存在会导致发卡行投入费用增加。信用风险是指发卡行因持卡人没有能力或不愿偿还信用卡债务使得发卡行不能或不能及时回收资金而给发卡行带来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发卡风险和贷后风险。一是在发卡环节存在风险,因为我国银行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一个较为成熟的信用评分标准,所以发卡行片面追求数量,大多根据本银行的评分标准及经验来作决定,对客户的信用和资质的审查流于形式,使得大量信用度低下或没有足够经济基础的人成为信用卡持卡人;二是贷后风险,主要表现为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账户的余额,由于银行缺乏有效监测过度授信的手段,为个别不法分子恶意透支开了绿灯,造成过度授信从而产生风险,这种信用风险的存在对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了直接威胁。

  ①客户信用危机

  我国的信用卡市场发育较晚,尤其是受中国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持卡消费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不够规范,对于信用卡集信用和结算为一体的特征并不十分了解,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够明晰,导致一部分持卡人不能在申领卡、持卡消费等环节遵守信用,使用不当或恶意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发卡行一般根据客户在申请办卡时的经济状况和信誉程度作为发放信用卡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持卡人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额发放高利贷等等,因此,当客户的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可能会导致其经济情况恶化,以致无法还款,若由此引发信用危机,必然会导致银行出现损失。

  ②金融危机影响

  美国在2008年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此次危机波及全球,严重阻碍了世界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金融危机也正在向信用卡市场渗透,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危机影响密切相关。若经济衰退,企业生产经营就会萎缩,为了应对危机,企业通常会选择裁员,而当失业率不断上升时,持卡人收入将普遍下降,甚至会失去收入来源,引发债务危机,当消费者无法偿还贷款时,信用卡的违约率必然会随之上升。

  (3)经营风险

  ①无序竞争

  银行卡业务的风险在大规模拓展市场时表现得十分明显,主要是发卡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埋下的隐患。发卡机构为了争夺客户,降低风险控制标准,用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来吸引客户,导致客户质量下降,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激增,这样必然会造成风险膨胀。激烈竞争带来的不仅仅是风险,还有相当严重的资源浪费。据统计,中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中,有70%左右的卡属于睡眠卡,导致银行要用活卡的收入来维持不能带来任务收入的睡眠卡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浪费,同时也是对消费者严重的不公平。

  ②配套服务不到位

  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信用卡的相关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银行形成信用卡相关产业链,要求银行能够在发卡通道、账单打印、账单邮寄、信用卡推广等方面提升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以方便客户,为客户营造更为便利的用卡环境。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卡行仅仅将发卡数量作为重点,忽视综合服务的发展。

  ③操作环境复杂

  在信用卡发行流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作人员并不遵守规章制度,为了牟利而时常违规操作,给信用卡运行带来风险,更有些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监督机制和审计机制的不健全,如不乏雇员的欺诈,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给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2、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

  随着全球信用卡时代的到来以及信用卡风险的大量涌现,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的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力的能力;能促使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得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卡环境,达到最佳的社会效益。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银行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重大。

  (1)控制成本,获得收益

  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极大程度的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到银行利润的增加。信用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以及功能在银行各项业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若想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首先应辨别信用卡业务的应付成本,其中主要有:管理成本,指银行在实施信用卡风险管理是所耗费的各项成本,如信用卡部门日常运行的人力成本、行销投入、广告支出、催收成本等;机会成本,因银行投入到信用卡风险防范上而丧失将这笔款项运用到其他业务上所能获得的收益;信贷资金及风险资金成本,银行可能运用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但是此类金融工具本身又可能引起其

  他的风险,银行运用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所投入的成本各不相同,应该根据自身的收益目标采取不同的成本控制模式,从而使发卡机构的效益能够持续稳定的增长。

  (2)获得优势客户,树立银行形象

  银行对信用卡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在损失到来之前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在信用卡申领时,因为一般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作出全面的调查,或者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所以可以拒发该申请人信用卡以规避风险。经过严格的资质审定并获取优质客户,通过高水平的服务,良好的用卡环境维系既有客户。优质客户的较好信用给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利润,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3)风险发生后管控、挽回损失

  再完善的风险管理也难免存在局限性,因此,并不是所用的风险都能够百分百的回避。因此,风险产生后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也至关重要,银行必须采取及时得当的管理措施,担负起风险发生后的挽回义务,努力削减风险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事业稳固有序并且健康持久的开拓发展,各有关部门就其风险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1)银监会为规范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程序,加强风险管理而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要求

  银监会于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提出了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包括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旨在不断提高信用卡对公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并指导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以防范相关业务的风险。《通知》的发布,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促进了市场公平,更好的维护了持卡人的利益。

  (2)司法部门为防范信用卡欺诈行为的风险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构成犯罪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别,该法已于2009年12月6日起实施。

  《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透支期限,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及时归还的,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形式的催款文书,而未能及时还款的非故意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

【篇6】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XX先生,由于你在XX公司借贷没能按时还款,现在有理由相信你的行为为骗贷行为,已进入立案起诉阶段.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起诉你:

  1、违约;

  2、恶意拖欠贷款;

  3、涉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

  诉讼索赔:

  1、责令被告人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2、责令被告人赔偿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罚息;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委托律师费等!

  话术二:

  你好某某,昨天你已经逾期了,目前今天还没扣到你的款项,你承诺的还款呢?

  逾期违约金是小事但你没必要承担额外的费用不是吗?违约就会影响到您个人的信用,没有人愿意在自己的信用上抹黑吧?

  如果你不在意那也没关系,现在你影响了我正常的工作,你的还款不及时给我也造成了损失,你也要承担吗?

  贷款的时候我们知道你紧张帮了你,现在你是不是应该帮帮我,我工作做不好呗开除你给我发工资吗?

  还有一个小时我们还在扣款马上处理一下,你也不想让你的所以联系人都知道你借钱不还吧,现在快12点了务必在下午两点处理好,别为难自己!

  三、电话催账必知的通话礼仪

  尊称:客气地尊称对方“先生”、“小姐”。

  问候语:简短的问候语,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印象。

  表明身份:在5秒钟之内做公司和自我介绍。

  语气:保持客套、婉转和中立。

  礼貌:多说“请”、“麻烦您”、“对不起”、“谢谢”。

  用语:言词简洁清晰,表明你对工作十分了解,体现专业的工作态度。

  态度:要心平气和,保持冷静,千万不要被债务人的无理言语激怒,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将对话拉回主题。

  四、运用针对性语言

  要提高收款业绩,首先要通过听觉敏锐度的培养,彻底掌握准客户的心理;

  其次要针对事实做陈述,预测他们的反应;然后,要采取温暖的沟通方式,用最恰当的语言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让对方了解自己内心在想些什么。

  进行电话催账,请记得以下说话原则:

  急事,慢慢地说;现在的事,做了再说。大事,清楚地说;小事,幽默地说。没把握的事,谨慎地说;做不到的事,别乱说。没发生的事,不要胡说;伤害人的事,不能说。

【篇7】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们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来弥补的,因此,信用卡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就突出了。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造成的。比如说:各家商业银行除建行对信用卡消费来用的是密切和签字两种确认关系的方式之外,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持卡人持卡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这些都是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也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发生。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是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的用卡意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

  三方对于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所持的不同观点

  但是,几年来,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的态度和行为不一,社会各界对此也意见不一。支持密码确认制的认为:这是为了满足持卡人消费习惯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而且不少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习惯,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方便,签名确认制能够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不少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所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上的照片为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这些法规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的漏洞之多。

  从目前来看,支持密码确认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用密码确认制的银行特别强调这是用户强烈的需要。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公布的资料,在其发行的近10万张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选择密码确认,只有1.7%的人选择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对密码制的支持。似乎信用卡消费采用密码确认制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是最为安全的手段。主张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签名不能有效的确认“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的防范信用卡盗用,保障持卡人(经发卡人同意而向其核发信用卡的,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信用卡特约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经发卡行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有人。究竟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的身份,依据是什么?我们从现在发行量较大,持卡人数较我,使用范围较广的信用卡发卡行的消费使用章程中来观察。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彩色照片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农行信用金穗卡单程: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在特约商户购特消费。

  从以上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使用须知中分析不能得出,特约商户应该是通过“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件根据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签字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或者信用卡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来确认同一性的。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需要持卡人的签名样式有特殊需要,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惯用字体随便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鉴定书写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约商户应具有鉴定签名的措施,这就包括一定的技术设备,一定要有良好的鉴定经验的人员,而事实上特约商户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也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现在鉴定技术本身发展的水平,从经济角度考虑,也是没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毕竟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十分关键,而在民事活动中不是这样,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那当事人对一定事实的信任,法律给予一定条件下的推定。

  所以说,在国内,签字并非特约商户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样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一致,这真正的意义在于,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当我们用现金进行消费时,交易是及时清结的,消费者从商哀悼手中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其实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买卖。商户只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小票,以各消费者报销,退货或用作商户承担产品责任的证据,或根不提供任何凭据。

  而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当商户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是没有向商户支付价款的,给驰一定的信用,之后由发卡行向商户进行支付,这样的商户必须保留自已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负有向自己支付的业务。“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致,证明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授信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根据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信用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都无法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另外,发卡行均规定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足见信用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利益所在,他们对签名的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签购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一来,各种应注意义务和责任都被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但起本身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金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帐清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行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三个法律关系,信用卡消费中,发卡行承诺对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交易的特约商户承担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行付款的。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如果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不尽注意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因为特约商户没

  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该由它自己承担,发卡人不应该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注意义务都和损失都被银行和特约巧妙、不公和堂皇地转嫁给了老实的持卡人。发卡们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注明:“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在持卡人办理持失日24小时内及持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自己负责,持失次日24小时后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如此“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似乎是银行对自己和持卡人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挂失后一定时间为界,此单前信用卡被盗用和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之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当信用卡被盗后用发生在持卡人挂失后24小时之前,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银行还款,另,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逵妻卡银行有义务、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似乎也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但是民法归责原则并非如此,它是以过错为依据的,有过错者要承担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如果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有时确实存在过错,但如果这只是一般过错,并且积极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丢失---盗用---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毕竟,为发卡行和持卡人所推崇的信用卡的特点之一就是“安全”,即信用卡不像现金那样---一旦丢失就是彻底的,确定的损失。所以不能因为持卡人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就以持卡人有过错要求其承但损失。

  而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为: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可以说,美国的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如此说来,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进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篇8】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1.首先要问好,礼貌的寒暄,不能一开始就直奔主题,不能让对方感觉到反感。

  2.回顾下深厚的商业友谊,顺便给对方戴戴高帽,对方是自己见过的最好的合作伙伴之一。

  3.适当的时候要装装可怜,表示手头很紧,情况很严重,资金周转相当困难,再没钱就关门大吉了之类的,毕竟嘛,现在像催款成功的哪个不是费劲浑身解数。

  4.可以说下之后的合作,让他心里知道,不能因为一时的钱,而坏了之后的生意。为了和你们继续合作,不得不先结清这笔钱。

  5.在采取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篇9】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1、我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某某某银行委托办理某某某的信用卡拖欠一事,(其实根本没有催收员这个部门,银行官话叫清欠,都是外包给个人的,以律师事务所的执照拿着银行的委托在要帐);

  2、再确认是欠款本人后,会把欠银行钱的重要性说给你,限你在规定时间还钱,具体情况看你本人还款意向如何,只要有意向还款会一点点的把钱追回;

  3、在说完事情的严重性后,看欠款人没有还款的意向或敷衍了事没还款,会联系你在银行留下的所有人,说明严重性;

  4、如欠款人能联系上,但就是无力偿还,会约欠款人到他们那里面谈,了解欠款人实际偿还能力;

  5、如果欠款人超过2个月还没有还款,会把欠款人约到个地方,说可以把卡解开,正常使用,其实就是骗你去,会有警察等你的;

  6、联系不上欠款人,给欠款人留下的联系人打电话追讨,但一般效果不大,然后交给警方处理,欠款情况属实的列为网上逃犯。

【篇10】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的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从事信用卡收单业务或签约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的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并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四)信用卡章程草案,内容应至少包括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与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七)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八)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九)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一)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情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设置情况、持续监测记录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漏洞)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安全措施设置、评估期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同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总初审意见并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同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总审批意见并上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信用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信用卡业务类型,应参照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并抄送相关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已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商业银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开办相关信用卡业务,应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已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业务规划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时,应于停止提供该类业务前3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提请审批,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应通过网点公告、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于停止提供该类业务前3个月报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卡面应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网站地址。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信息、其他验证信息、领用协议、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重要提示、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服务网站等。

  “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应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其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全程录音资料,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身份证(或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金证明、资产证明等)复印件有涂改痕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从严审核,并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纪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金融消费者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在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分别送达并提示客户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向客户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仅限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对应的持卡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等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应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

  第四十九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止付、冻结、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结清销户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发卡银行,如需收取超限费,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的授权。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就超限费进行授权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就超限费进行授权或撤销授权的操作。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获得持卡人关于超限费的授权后,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并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授权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金额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络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在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贷款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转回其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六十九条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卡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咨询、投资、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从严审核。

  第七十一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情况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受理终端安装地点和使用范围、受理终端绑定通讯方式和号码、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信用卡交易信息,为发卡银行开展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确保特约商户按照联网通用原则受理信用卡,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的检查要求。

  第七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银行卡受理终端装机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的变更情况,不断完善交易监控机制。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建立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第七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或非法交易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一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登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不允许移动受理终端超越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第八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的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和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除外。

  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和卡片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第八十六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第八十七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以及受理终端的密钥管理、密钥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可基于自愿原则和保密原则,对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不良行为的营销人员、持卡人、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加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在业务系统能够支持、分类操作合法合规、分类方法和数据测算方式已经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审批同意等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第九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相关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加强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信用卡业务的呆账认定依据、认定范围、核销条件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使用计量模型辅助开展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计量模型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管理,定期集中计算单位卡授信和垫款额度总和,持续监测单位卡合同签约方在本行所有贷款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并定期开展单位卡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用途适用性的检查工作,防止出现以虚假交易套取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数据和管理信息。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信用卡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按年编制《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信用卡业务组织架构和高管人员配置总体情况;

  (二)全年信用卡业务基本经营情况分析;

  (三)信用卡业务总体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四)不同类型的信用卡业务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五)信用卡业务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

  (六)信用卡业务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

  (七)已外包的各项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八)投诉处理情况;

  (九)下一年度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十)监管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报送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抄送总行(公司)或外资法人银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授权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参照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持经常性沟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后24小时内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

  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相关检查和评估人员应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银监会对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按照现场检查有关规定组成检查工作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应邀请相关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介绍其信用卡业务总体框架、运营管理模式、重要业务运营系统和重要电子设备管理要求等。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停办信用卡业务,并视情况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整改后,应向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验收确认符合审慎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对法规出台前已开办相关业务且不符相关规定的,于**年**月**日前逐步调整完毕。

【篇11】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已逐渐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先发展的主流业务。但是,由于信用卡自身的业务特点,在给银行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卡恶意透支现象呈快速增长趋势。恶意透支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的业务经营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银行的防范手段却非常有限。本文剖析恶意透支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出现,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也暴露出了商业银行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导致发生在部分地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有蔓延的趋势。 

  一、恶意透支的外部原因

  1.银行对恶意透支法律责任的追究落实不到位,导致恶意透支蔓延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在于,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并经发卡行催收3个月以上。

  (1)对于持卡人不满足上述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主要是透支金额不足5000元),由于无法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持卡人没有任何顾忌。目前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众多金额较小的透支款项,如果无法发现持卡人有可用以归还透支款的财产,即使银行综合运用了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报纸公告催收或司法催收等手段,也无法追回透支款项。

  (2)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本可依据《刑法》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首先,由于公安机关受警力的限制,不愿意为了银行的几千或几万元透支款而立案侦查,而银行方面也因为要支付给公安机关各种办案费用而不愿随意报案。其次,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侦破率存在一定的考核标准,一旦对恶意透支行为立案侦查,如果无法破案并向检察机关公诉,将直接影响其业绩考核,所以公安机关主观上不愿对此类案件立案侦查。最后,在法院系统内部对是否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刑事责任存在分歧。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刑事责任,但部分法官认为,因几千或几万元透支款而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有失公平。

  2.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恶意透支行为无法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在各行对发卡对象的选择过程中,往往无法判断信用卡申请人是否存在信用不良记录。这种缺陷造成部分恶意透支持卡人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又在另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而发卡行却难以对这种行为实施相应的防范或惩罚措施。 

  二、恶意透支的内部原因

  从发卡行自身来说,如果发卡行能够制定相对科学的发卡政策、申请人资信审查办法、风险防范方案、透支催收措施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恶意透支现象。一般来讲,如果一家发卡行出现大面积的恶意透支行为,其内部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合理的发卡政策导致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

  不同的发卡行有不同的发卡政策和不同的目标客户。如果发卡行的发卡政策不合理,将直接导致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例如,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客户群体透支后,其主动还款的可能性较大;私营企业主、商贸公司人员、个体经营者收入来源不稳定,有可能将透支款项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容易造成恶意透支。所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发卡政策是杜绝恶意透支现象的关键。

  2.申请人资信审查手段不科学导致申请人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审批发卡

  发卡行在确定发卡政策和对象后,需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发卡行不能正确判断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容易导致不合格申请人成为持卡人。在资信调查过程中,采取多种审查手段、多种技巧来调查申请人的资信尤为重要。例如,发卡行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机构提供的行业收入水平来判断申请人所填收入情况是否准确,可以通过电话核实申请人所填工作单位是否真实,通过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来辨别申请人提供的学历情况是否属实等。资信审查的准确性往往与审查人的生活经验、工作技巧、调查手段相关。

  3.发卡行过分依赖担保办卡方式,忽视了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卡行采取免担保方式发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是由于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发卡后追偿的成本较高、效果不佳,难以真正起到对透支款项担保的作用,而且也加大了申请人申办信用卡的成本。实践证明,如果能正确认定申请人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实力,免担保发卡已成为信用卡发卡方式的主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发卡行认为采取了担保发卡方式就可以放松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从而将众多无还款能力的申请人纳入了发卡群体。这些劣质的申请人一旦获得信用卡,将肆无忌惮地恶意透支,直到发卡行行使担保权利时才发现,其他还款来源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4.分散审批会导致发卡行执行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的力度不够

  就一家发卡行而言,其制定的发卡政策可能相对合理,资信审查手段也相对科学,但其全国各分支机构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却不一定能切实贯彻执行。发卡行全国各地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审批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对发卡行信用政策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所以,分散经营将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统一执行发卡行的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手段。

  5.对持卡人账户异常交易缺乏持续、科学、有效的监控,导致恶意透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会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从发卡行获取资金。所以,这类申请人领取信用卡后,呈现出短期内频繁足额透支的特征。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有各种限制,如透支取现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如果发卡行能够对申请人领卡后频繁取现或消费、不归还欠款、在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大额交易等信用卡账户异常交易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并采取有力措施,恶意透支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

  6.全国推行信用卡和不合理核定信用额度使恶意透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加大

  近年来,各家发卡行主推的信用卡均为贷记卡产品,该产品具有免息还款期、信用额度较高的特点。一旦申请人申请成功,其恶意透支给发卡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会更大。

  7.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降低信用额度、止付卡片、纳入黑名单库等措施,导致恶意透支持卡人屡屡得手

  如果发卡行能早期加强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降低账户信用额度、账户止付等措施,恶意透支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在对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后期防范中,如果发卡行及时将持卡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不良信息库,可以有效防止其再次申请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8.申请人刷卡套现或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发卡行的资金被大量占用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透支金额往往超出自身偿还能力,一旦其投资行为失败,持卡人将无法偿还透支款项,从而发卡行将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三、信用卡透支风险(含恶意透支)防范措施

  1.发布发卡业务指引,选择合适的发卡群体

  为了选择优质持卡人,防范业务风险,建议发卡行对发卡群体和重点营销客户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发卡对象的整体素质,防范恶意透支的发生,并保证透支款项的按期归还。

  2.在发卡行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核、集中风险监控、集中档案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免担保发卡政策

  信用卡的本质是无担保循环信用贷款。多年的信用卡业务实践表明,担保发卡政策成本高、受偿低,限制了发卡规模。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卡行可以有步骤、有条件地推行免担保发卡政策。实施免担保发卡政策的前提是发卡行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核、集中风险监控及集中档案管理的政策。有条件免担保发卡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将无还款意愿的恶意申请人排斥在外,遏制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

  3.坚持审批环节的独立性

  坚持审批独立,有利于审批人员在审批权限内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的干预,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标准筛选目标客户,从源头上控制透支风险。

  4.设立风险监督岗位,制定监控指引,防范账户交易风险

  恶意透支行为一般会体现为非正常的账户交易。风险控制到位,恶意透支人将无处藏身。另外,在发卡行系统中实现实时或准实时在线监控,能够实现为信用卡透支业务保驾护航的目的。

  5.严格信用额度管理,保证信用卡透支风险可控

  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在某种程度上,信用额度的管理水平决定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关键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恶意透支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严格信用额度管理,必将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

  6.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透支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对恶意透支行为早监控、早发现、早降额、早止付,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建议发卡行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持卡人的各类交易情况,同时将有不良信用纪录的持卡人名单录入不良信息库。

  7.制定科学的透支催收办法,研究透支催收途径,交流透支催收经验,力争采取各种措施追透

  建议发卡行结合持卡人用卡及还款情况,综合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或司法催收等方式追透。同时发卡行可以在内部交流追透经验,考虑与电子银行部门合作的可能性,并开展前期的透支提醒、催收;考虑通过手机短信平台进行提醒催收的催收策略,减轻电话催收的工作压力;编写信用卡风险透支追收案例,从实用性角度揭示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通过与公安部门协商,联合打击恶意透支行为;与不良透支客户所在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结合起来,依靠不良透支客户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约束,加大清收信用卡不良透支的工作力度。

  8.研究发卡失败案例,发布典型欺诈案件

  对于透支后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失败案例,建议发卡行加强研究,从中总结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9.总结国内外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教训,推出信用卡风险管理否决制和问责制

  对于发卡行各部门或代理机构在重大风险环节明显或频繁违规的,要及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0.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制度的监控力度


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分析 信用卡行业催收现状调查

本文来源:https://www.hywsbj.com/buwangchuxin/14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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