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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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是指违反了某些规定。但是“违规”一词中的“规”字并不是指指定的某项规定,这个“规”字是指所有双方协商好达成的规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范文(通用6篇),欢迎品鉴!

【篇1】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一流员工队伍,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江西省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司系统员工应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做一个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表率;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将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分为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违反商业秩序和违反社会秩序三种类型。各种违章违纪类型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章违纪、较重违章违纪和严重违章违纪。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含县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行为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一般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

  4、工作时间饮酒的;

  5、工作场所吵架、斗殴,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6、值班人员、运行人员、窗口服务人员未按时到岗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7、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9、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1、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造成客户向本单位投诉的;

  1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市级以下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当地政府部门或省公司投诉举报,造成企业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2、其他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5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3、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工作)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时间酗酒或赌博的;

  5、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吵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

  6、对同事恶意攻击、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

  7、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在公共场所内展示、张贴非法、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9、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1、擅自对单位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

  11、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小的;

  12、查处窃电、违章用电后私了,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13、为窃电者说情的;

  14、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

  15、对客户的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16、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虽客户仅向本单位投诉,但情节较重的;

  17、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省级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省直单位或区域电力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企业较大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8、其他较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1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故意损坏公物,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故意损坏单位计算机网络及外围设备,造成网络运行事故的;

  7、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造成重大事故的;

  8、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贪腐、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

  9、因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中央媒体或全国主流媒体网站曝光,客户向国家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或同级单位投诉举报等,造成企业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1、内外勾结窃电的;

  12、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商业秩序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

  2、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的;

  3、其他较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情节严重的;

  2、在公司业务中,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金额较大的;

  3、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违反社会秩序行为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有吸毒、赌博、卖淫、漂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

  2、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3、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一条为规范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称谓,在公司系统统一为:根据员工违章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单位对员工的违章违纪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和纪律处分。一般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较重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在1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违纪并受警告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过处分;在2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较重违章违纪并受记过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大过处分;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2次较重违章违纪而记大过处分者,内外勾结窃电者,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的,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员工在安全生产中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管理办法》(赣电安【28】1号)执行;

  2、受通报批评:自通报批评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

  3、受警告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并工资下浮一岗;

  4、受记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4个月,并工资下浮二岗;

  5、受记大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6个月,并工资下浮三岗。

  第十五条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竞聘、晋级和评先、评优工作(含参加上一级单位的招聘)。

  第十六条员工被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处拘留、审查期间,停发其工资、奖金等薪酬,仅按所在地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六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员工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员工处分审批表》,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员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十八条员工对违章违纪行为处分有异议的,可在15天之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员工违章违纪有上级管理规定的,是中共党员、干部的除按本《办法》予以追究外,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为省公司对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管理的规范性约束文件,各专业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省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违章违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9年元月1日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2】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企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若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处理。

  昨天,新华社全文公布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规定,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七项要求”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其中《解释》第六条规定: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根据《解释》,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该行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有该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有该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解释》指出,违反“七项要求”,构成《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篇3】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一.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二.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公司、所有人员。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原则:所有公司、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对于公司外部、内部工作事件与安全事件关联负责。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备注:总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统一执行。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公司内部对于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六种: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通报批评;4.降级处分;5.留岗查看;6.责令辞职。

  六.于公司内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处理方式细则。

  原则:员工的名誉与声誉是一种荣耀,所有人都应该严守自律。1.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轻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所反映的严重问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职能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反省与自我检讨。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发生后对整个公司与团队的影响。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当月总薪金10%,3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3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3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2.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中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事件的过程与结果负责,事件已经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与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响团队工作氛围。事情的发生与结果需要有一个清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本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正式情况说明与道歉说明。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6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6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严重失误或者原则性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涵盖工作事故、工作错误与工作行为不当。涉及事态性质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直接责任,负主要责任,负核心关联责任,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公司各层面,事件发生已经对公司或者部门运作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与风险,属于核心工作范畴出现严重偏离,当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内部与外部事物管理方面、运营方面、监督监管方面、风险管控方面、个人工作职责方面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30%,累计考核。

  4.受到降级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整体工作能力

  与表现无法达到实际要求,不适合再留任本岗位或者本职位因素存在。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50%,累计考核。

  5.受到留岗查看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但受到当事人特殊工作原因,或者特殊工作状态、或者特殊客观原因、或者临时性突发状况、或者当事人态度、情绪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但必须对事件进行处理。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免除所有管理职务,免除所有行政级别,员工发展级别停止考评,员工身份与薪酬重新退回到试用期,3个月内不允许转正为正式员工,工作职责与范围重新定义,且重新定义职责后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为0。

  6.受到责令辞职处分的;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极其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事件发展与结果出现不可挽回的因素。或者,公司负责人因为整体因素考虑做出决策。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1个月内完成辞职手续,取消当月、当年所有绩效考评与绩效奖金,取消所有先进奖励,若事件影响到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或者事件触犯司法法律,坚决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执行时间为20-年1月1日。

【篇4】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篇5】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xx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xx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6】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

  (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

  (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违纪违规程度给予惩戒。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种类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较重违纪违规和严重违纪违规。

  (一)一般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二)较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一般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

  (三)严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和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的;

  7.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第八条损失标准

  (一)严重违纪违规中的重大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违纪违规事件);

  (二)较重违纪违规中的一般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一般违纪违规中的轻微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

  第三章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处罚的基本原则

  对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等。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再度录用。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并处的规则

  因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分: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扣发1个月~6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降职(级)处分的,按新职级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1个月~3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应在其原职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两级或降为普通员工,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6个月~12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任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改发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实行长期激励的人员根据违纪违规的严重程度,同时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处罚标准

  (一)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

  (三)员工如犯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如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将员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通知工会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同一责任人存在两个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五)员工不得以对违纪违规处罚有意见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如有无理取闹的行为,则按再次违纪违规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处罚对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

  对于受到处罚的人员,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四)受到调离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级);

  (六)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涉案人员在涉案期间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关待遇,若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章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殊责任追究对象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仍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已经退休,但未超过2年(含2年)的;

  (三)已经离岗、转岗、离司的。

  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司的情形,由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机构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指对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严重违纪违规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严重违纪违规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从重追究的情形对被动发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事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苗头、违纪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

  (二)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七)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管理责任从轻追究的情形和其他从轻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五章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处罚实施的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负责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实施,并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分支机构处罚实施。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员工及下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的处罚实施。

  第十九条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决定

  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告知责任人情况、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作出公正处理。

  第二十条处罚决定的送达

  处罚事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须本人签字)并予公告,记入员工档案。第二十一条违纪违规事件处理的时限要求

  各级机构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原则上应在发现事件之日起2个月内,对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的申诉机制员工可在处分决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及时进行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不力的责任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管理权限由任命、选举或聘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在相关制度依据变动时,本办法相应调整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行业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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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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