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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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电【2018】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发【2018】4号)、《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一)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

  2.对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研究解决,认真部署,并督促落实。

  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参谋,协助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4.深入实际调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5.定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具体部署,并督促工作落实。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责任。

  1.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协调,推动并落实鹰潭、贵溪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场落实措施。

  2.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负责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规范工作台账,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和问责等工作。

  三、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本单位、本辖区发生了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事)件的。

  2.因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未发现或发现了不上报的。

  3.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对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5.发生了有影响的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案件,并被纪委(监委)立案查办的。

  6.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四、责任查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任辞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2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灾事故

  4.传染病事故

  5.实验室事故

  6.体育活动事故

  7.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3

  1、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管理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2、学校到校长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3、学校德育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行偏生帮差工作,校内伤害事故预防,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常见病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4、学校总务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食品,饮水卫生,学校体育设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学校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校办厂的安全等相关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5、学校相关岗位如门卫、食堂负责人、设施维护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各年级组长、教务处负责青保的同志等,应该严格遵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好相应的安全文明工作,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5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6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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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汇编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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