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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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六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市系列工作部署安排,依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xx〕101号)和《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发〔20xx〕7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县域范围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到20xx年底完成权籍调查,整合建库,成果验收、数据汇交等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政策,破解难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泗水实际,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但需保证全县范围内政策相对一致。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依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三)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

  三、工作任务

  (一)实现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覆盖。全县除已取得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增减挂钩项目、地质灾害搬迁、库区移民项目等范围的村庄外全部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等相关要求,由外业调查队伍一次性全面完成权籍调查、测绘工作,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标准,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二)依法依规确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章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据权籍调查成果,依法确权,规范登记,确保到20xx年底,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实现应登尽登,保障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三)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梳理汇总权籍调查和登记成果,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做好调查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建设,与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充分衔接,保证登记数据的实时上传。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标准,确保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四)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因地制宜、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土地确权政策规定,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针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针对缺少农村房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以及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问题,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号)规定,结合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针对于房地坐落不一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面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

  (五)依法维护农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综合运用行政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或漠视问题久拖不决;已经发放的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集中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后,要做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农民群众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四、调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不动产登记暂行操作规范(试行》

  6.《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7.《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1-2000)

  8.《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

  1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12.《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

  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1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

  1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8〕191号)

  19.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xx〕101号)

  20.《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20xx〕56号)

  21.《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济国土资发〔2018〕60号)

  22.《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xx〕78号)

  2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20xx.3.21)

  2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xx〕14号)

  25.本工作方案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统筹部署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宣传发动,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收集、技术设计、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试点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6月)。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各镇(街道)选择一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三)推进实施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10月)。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四)总结完善、成果汇交验收阶段(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底)。对前期调查成果进行完善;完成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迎接省自然资源厅对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验收。

  六、具体流程

  (一)权籍调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调查队伍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绘规范》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测绘工作。

  (二)拟进行确权登记名单公示。对通过权籍调查并经镇(街道)、村(居)审核初步确定的拟进行房地一体登记的名单以村(居)名义在村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登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

  (三)综合受理。农民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申办所需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填报,收集整理后到所在镇(街道)综合服务大厅或指定地点综合受理。各职能部门根据权籍调查成果统一出具各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

  (四)登记发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登簿后,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明确分工。为加强对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确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泗水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房地一体登记工作,负责任务分解、方案编制、编制经费预算;组织项目招标,落实监理、外业调查、内业建库技术队伍;业务培训、对镇(街道)技术指导及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上报等工作,制定和完善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负责做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将农村承包经营权项目中收集的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提交。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房地一体相关工作经费及拨付,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质量鉴定等方面的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规定范围内的、限额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县司法局负责运用行政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农房一体登记申请人的户籍信息,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各镇(街道)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成立镇(街道)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及负责查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编制本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自然资源、农经、村镇建设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专班,专职负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其他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保障经费。县财政将全力保障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公开招标确定并要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强化督查,确保质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对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成果数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严格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道)、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层层发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传媒手段及新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和积极舆情引导。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自然资源国情认知和国策意识,理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篇: 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快速、规范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而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已登记分别取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严格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第五条  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面积标准占用土地、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

  第三章  权利主体认定和“一户一宅”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权利主体认定和“一户一宅”政策执行,遵从以下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元,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民进城购房后,其户籍关系未迁移,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情形发生正常户籍关系迁移成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已建房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六)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关系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姻关系居住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建房,在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依法确权登记。

  (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原宅基地退出并注销登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准,并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确认。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年满20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确权登记:

  (一)符合当地分户条件而未分开居住的农村居民,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其他经集体经济组织研究认为应予分户的情形。

  第四章  权属来源认定

  第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的权属来源包括:

  (一)市、县、乡镇(街道)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市、县有关部门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乡镇(街道)关于宅基地翻建的批准文件;

  (四)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条  非住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二条  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

  (一)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二)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章  其他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  新型社区建设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压煤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原因拆迁后异地安置上楼的,符合有关政策,可参照城市房地产登记技术标准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或赠与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另一处只调查不登记。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查阅档案信息,经调查,权利人、面积、四至均未发生变化,补充调查房屋信息后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权利人未发生变化,面积因测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按新方法计算面积,做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因继承、分户或转让需要更名的,需提供继承遗嘱(继承公证书)、分家、转让协议或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证,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属于继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八条  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一些需特殊保护的古建筑村落或其他文物保护建筑,涉及确认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妥善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出现以下情形的,仅调查统计但不确权登记颁证: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上述规划及政策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除外);

  (二)已列入土地整理复垦、压煤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项目区,近期需要拆迁的;

  (三)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到位的;

  (四)土地权属、界址及相关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属小产权房或非法买卖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

  (六)空闲宅基地或者房屋已倒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供相关登记资料或缺件的。

  第六章  面积标准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法定标准面积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六)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的有关规范和制度规定;负责编制工作方案;负责任务分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及时指导乡镇(街道)予以办理;负责调查成果审核、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整理、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助做好宅基地权属认定管理工作;协助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收集的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负责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经费预算与保障,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工作;负责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五)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婚姻登记信息。

  (六)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当登记权利主体有争议时,指派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

  (七)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新申请宅基地事项的审批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设立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组织人员配合测绘单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测量;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校验、初审;负责指导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制定出台本乡镇(街道)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制度,对各村(社区)在宅基地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进行管控和平衡;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协助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在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测量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一经发现,登记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认定、不动产权属确认、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合法。对未经核实填写或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注销该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承担调查测量的作业单位,对调查测量和权属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达不到技术标准引起的登记争议或诉讼,作业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4日印发

第三篇: 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

  3月26日,县委农村工作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召开。县委书记江训开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县委副书记、县长曾宝柱主持会议。县委副书记张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洋,县政协主席杨小林,县领导查忠平、邱玉林、沈天华、陈兵斌、李水木、洪海峰出席会议。

  江训开指出,20xx年,湖口县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和鄱阳湖流域超历史大洪水,面对疫情汛情的双重考验,全县上下团结一心,克服了多重不利影响,推动了全县“三农”工作稳步前行,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农业发展稳中向好、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三农”工作亮点纷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江训开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着重把握好重中之重有多“重”、优先发展如何“先”、全面推进怎么“进”、新型关系“新”在哪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真抓实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二要明确目标任务,奋力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三要勇于探索创新,加快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县下上务必紧紧围绕“两完善、两健全、四探索”改革总体思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加快推进,努力探索出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径,形成一套“可复制、能推广、惠群众、显成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四要强化党的领导,凝聚乡村振兴强大合力。做好“三农”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要切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制,以更高标准建强乡村振兴干部队伍,加强组织建设,以更实举措保障乡村振兴落地见效,提升工作落实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三农”干部队伍。

  曾宝柱强调,一要切实统一思想,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政治自觉。全县上下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在特色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仓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等方面做精做优,努力在打造产业兴旺、自然生态、文明淳朴、共建共享、和谐有序的新时代“五美”乡村上取得更大成效。二要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活“三农”工作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模式,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果。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跨区域合作、同业联合发展,培育做优一批示范合作社,通过改善生产条件、健全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要突出农业产业带头人和致富能人的带头作用,坚持点线面相结合,切实做到做强产业、完善功能、优化环境。三要高标准落实“三农”工作,切实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各项保障。要积极整合各方面资金向“三农”工作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投资兴业,通过不断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优先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要通过强化教育培训,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一线岗位,实施现代农民培育工程等举措,切实保障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会议书面传达了中央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并对当前森林防火、春耕备耕生产等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第四篇: 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

  为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力保障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依据《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全面查清各镇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以登记发证为主线,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为原则,基本实现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形成满足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为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提供数据支撑。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必须做到产权清、情况明。

  (二)坚持依法依规登记原则。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内容、要求,依法依规登记颁证。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规定在村庄范围内公示权籍调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政府组织、农民免费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4月底前)。成立广饶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人员培训、资料搜集、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5月—11月)。

  1.外业调查。在各镇街和村“两委”主导下,专业调查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共同完成村(居)内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公示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权籍调查结果。

  3.确权发证。公示无异议的,依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证书。

  4.内业建库。利用已有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权籍调查成果涉及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

  (三)检查核验阶段(20xx年12月)。开展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完成作业单位自检和县级验收,接受省、市专家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核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广饶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推进该项工作。各镇街作为实施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镇村两级干部,广泛吸纳党员、村民代表、有威望的村民等参与该项工作,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在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作用。

  (二)实施规范登记。严格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标准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严把质量关,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调查准备工作,确定外业调查队伍;组织建设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对登记成果进行自检、初检、成果验收和汇交。

  2.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县民政局。负责核查和提供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利人婚姻状况等信息。

  4.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协助解决纠纷。

  5.县财政局。负责将该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涉及房屋质量认定及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8.各镇街。落实属地责任,指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做好材料收集、审查、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四)加大宣传力度。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农民的参与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严格督导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跟进监督,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每阶段调查成果经作业方自检、县级初检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检查不合格的一律返工,确保成果质量。

第五篇: 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

  27日上午,全县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在县会展中心召开,县委副书记、县长叶xx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高举改革大旗、勇当改革先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细致总结试点经验、查找工作不足、铆定工作目标,推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行稳致远。县委副书记丁俊昌主持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雪灿安排部署第二批宅改工作。

  叶xx在讲话中指出,自今年3月份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县共退出宅基地666宗、16.77万平米,拆除房屋1.13万平米、围墙7.85万米,农村面貌有了新变化、社会风气有了新改观、农民群众有了新收获、制度建设有了新成效,全县宅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叶xx强调,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在进贤落地生根,意志是否坚定,决定改革的成败。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要脚踏实地、坚定立场,思想上要有主心骨、定盘星,要充分认识到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群众所盼,是我们的必由之路、必选之策、必担之责,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只可进取,不可懈怠;落实是否到位,决定蓝图的实现。在改革推进中要贯彻《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贤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严格落实“七步”工作法,压茬推进,要坚持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突出村民自治管理主导,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公开制度,做好宅基地规划,收储一批土地;责任是否压实,决定进贤的未来。全县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扑下身子、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到人、督查有力有效、宣传同频同振。

  丁xx要求,要坚定决心抓宅改,做到一心一意抓宅改,干一事成一事,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宅改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做好打硬仗、啃硬骨头、脱一层皮的思想;要思想发动抓宅改,在试点基础上,对乡村党员干部再培训,发动乡村党员干部上门入户宣传讲解,帮助群众逐步转变观念,形成村民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把握政策抓宅改,多从政策层面入手,为完成工作找办法;要落实责任抓宅改,各成员单位必须要从本单位职能出发积极作为,全力配合,宅改办要切实发挥统揽、协调、服务等职责,确保形成合力。

第六篇: 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

  8月4日,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县会议中心召开。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副处长黄歆平,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俊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燕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跃萍出席会议;县委书记郭xx,县委副书记、县长薛学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颜习林,副县长杜作文,县政协副主席廖兴无及市、县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俊杰主持。

  会上,郭xx作了动员讲话。郭xx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是对全县上下执政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把握改革方向,坚守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三条底线”,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决不允许犯颠覆性错误;要把握改革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道)、村、社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好村民自治作用,实现“群众的事情群众办,集体的事情集体管”;要把握改革目标,及时总结形成示范经验,为科学立法和法律修改完善提供支撑,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实践经验。

  丁xx对《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刘x强调,泸县被中央确定为全国33个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积极、稳妥、高效的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要切实破解试点工作的难题,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多与其他部门和其他试点区(县)衔接,守住底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要统揽全局、一抓到底,并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同时希望市县一体,把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最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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