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计划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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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学术语,拆解开“计划”的两个汉字来看,“计”的表意是计算,“划”的表意是分割,“计划”从属于目标达成而存在,“计划”的表意定义:计划是分析计算如何达成目标,并将目标分解成子目标的过程及结论。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组织管理计划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组织管理计划篇1

1)作为组织部的新成员,我深感荣幸,首先感谢组织部对我的信任与支持,我在这里郑重承诺:我将尽全力完成学校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使学生会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在学习与工作中,我要向学长们虚心学习,学习怎样为人处世,怎样解决一些矛盾,怎样协调好组织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好组织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怎样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怎样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我相信我会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地向部长与部员学习,进一步扩大我们组织部的影响及权威。

2)以上是我作为一个组织部部员表的决心,下面我将陈述一下我今后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三个方面。

3)首先,为庆祝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建国60周年,我计划我部与校方及其他部门共同举办一次有意义活动,活动的主题为喜迎建国60周年,作哈大优秀学员此次活动与以往的有所不同,这是一次有组织有纪律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喜迎建国60周年,作哈大优秀学员,我们要动员一切可团结的力量对我们的校区以及威海市政府,街道,市区,进行一次为期一天的彻底式清扫。此次活动的要求是: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及领导,衣着朴素,工作态度认真,热情。最主要的是每一位参与队员都要带上我校的校徽。

4)一来,我们可以通过这次公益活动增强我们的身体素质;

5)二来,我们可以充分的认识到环境与我们要和谐相处,从而提高每一位参与者的保护环境的意识,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城市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6)三来,可以通过这次活动加强我校(哈工大)在威海市的影响及权威。

7)四来,可以让每一个市民看到我们龙的传人的激情与热恤。

8)组织每一个活动都需要经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和学校领导进行申请,还可以和其他部门进行协商,比如说请求外联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经费,海阔天空俱乐部提供一些便利自行车,书法协会写一些激进的文章,街舞轮滑社团到市区进行义演,从而加大宣传与影响,同时我们组织部也要做好此次活动的宣传,设计一些海报,新闻撰稿,网络服务站等对这次公益活动进行宣传。此次活动不光针对flashman及哈大的每一位莘莘学子,还对校外的一些有识之士开通通道,只要是有爱心,有素质,服从党的领导的都可以吸收过来,充分发扬爱我中华的优良传统。这也是献给伟大祖国60岁华诞的珍贵礼物和诚挚祝福。

9)此次活动我们的工作不是很多,可能不能对我们组织部有什么深远影响,但我相信一定可以加强我们组织部在我校的权威与力度。同时,让我校师生更深层次的人是我们,了解我们,从而加入我们,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认可与支持。

10)众所周知,我校建校才20周年,但是却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优秀的学员,这说明政府对我校的重视程度,以及党中央对我校领导的信赖与支持,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身为一个哈工大人,我无比的骄傲,在名师的教诲之下,每一位学子都受益匪浅,莘莘学子都有着聪明的智慧,熟练的技能,渊博的知识和那无穷无尽的创新思潮。为给这些优秀才子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学术平台,我校将蓄意举办一次机电创新大赛。

11)此次大赛的主题不定,只要你有好的想法,只要你敢于创新,只要你用你所学到的东西去创造出新的科研成果,服务社会,此次大赛的获奖者就飞你莫属啊!未来社会的成功者,必是那种以消费刺激生产,以速度争取时间,以时间争取知识,以知识争取财富,又以财富改善生活,以高级生活设备增加速度的人。这样就要求我们要在短暂的时间内创造出最有价值的东西。

12)此次大赛是我校的精品活动,前无先例,这对我们组织部是一次新的挑战与考验,一下是我的想法与看法。

13)首先,在大赛之前,我们要把组织工作周密的计划一遍,和宣传部门一起做好战前准备与宣传;

14)其次,我们应该事先在我院内举行一次小规模的创新大赛(先是提交论文),评选出我院的先进的科学成果;

15)最后,我们要加强对选中的科研成果进行宣传与讨论,出谋划策,不断的完善与改善,争取拿到机电创新的一等奖,这不仅是我们组织部的荣誉,还将是我们船舶工程学院的荣誉。

16)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好的创新或者是题材太广泛,我们可以给出一定的范围,比如说我们是船舶学院,属于机械类的,为此我们要主攻机械方面的创新。关于这些活动,我们在开展前都要经过多方面的商讨、策划、组织,以最精致的成果展现给大家,这也是我部由始至终的目的。

17)以上就是我初步的工作计划,可能有的地方不是很周密,我保证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与改进。争取让我部有更辉煌的明天。

组织管理计划篇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新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四是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五是优化用地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组织管理计划篇3

主要通过知识讲座、辅导报告、集中学习、暑期培训、电化教育、网络学习、理论研讨、课题研究、竞赛测试、体会交流等载体,扎实开展有关创建工作。

1.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学期给党员做学习报告不少于2次;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学习日”制度;全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少于7天;每年读党的理论或业务书籍至少2册,有学习笔记,校长专业成长信息库中有记载。

2.党员个人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学习,在建设学习型系统中发挥表率作用;“新三学”、普通话推广使用达标;全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少于5天;每年读党的理论或业务书籍至少1册,有学习笔记;积极投身新课程改革,有效利用教师专业成长记录袋。

3.党员干部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月党员活动日制度,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以党支部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党员读书会或学习交流会。

4.先进性教育常抓不懈,全年至少开展一次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活动;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切实解决党员学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邀请本系统或本行业专家学者做业务讲座,全年不少于2次;每年进行知识、业务、技能的竞赛活动至少一次;结合单位实际,在校园网上逐步建设“党建网页”,探索“党建网络学习”的新途径,不断创新学习载体。

组织管理计划篇4

一、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能。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按照“政务公开、优质服务”要求,高质高量地做好社会组织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二、继续做好20xx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

按照市民政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继续做好20xx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对在年检中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督促其进行整改,通过年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年检结束后,撰写年检分析报告,及时总结年检工作情况。

三、深入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下放街道办试点。

按照《关于下放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的通知》要求,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下放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大力培育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社区建设。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网的作用。

加强对“xx市xx区社会组织服务网”的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进来,丰富网站内容,同时做好网站“二期开发”的需求调研,使社会组织服务网真正成为全区社会组织交流、展示的信息化平台。

五、加快推进“两新”组织党组织覆盖“百日攻坚行动”。

根据前期对辖区内社会组织进行的调查摸底,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加快组建进度,保质保量完成“百日攻坚行动”组建任务。对有意愿建立党组织,但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合理引导,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更新党建台账,为下一步扩大党组织覆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六、继续推进“三打两建”专项行动。

按照《xx区民政局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推进社会组织领域“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开展,以行业协会为重点,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开展“三打两建”工作情况,加强指导,确保“三打两建”工作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工作。

为更好迎接我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聘请专业档案工作人员,对我区396家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进行归档整理,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组织管理计划篇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五条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使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只能按原确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毁田打坯、建房、造坟、开矿或改作他用。

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六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调查统计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规划部门编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逐级上报,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编制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计划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计划控制指标不得突破,节余的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耕地垦复基金。耕地垦复基金专用于垦复耕地,改造低产耕地工程和农田水土保持工程,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征地。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并列入当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

(二)核实征地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统计、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根据统计年报、对拟征地面积、权属、类别以及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量、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等征地资料进行核实。

(三)确定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四)审批征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报送的征地文件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五)划拨土地。征地文件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限期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应报送的文件为: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

(二)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三)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

(四)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文件;

(五)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六)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征地经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按期交出土地,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应履行生效的征地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抗拒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征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征用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荒芜二年以下的耕地,按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征用荒芜二年以上的耕地,按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0%补偿;

(3)征用荒山、杂地,按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的10%补偿;

(4)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一至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根据果树的生产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至七倍补偿;

(5)征用林地,按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的20%至30%补偿;

(6)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一至二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20%至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河边)的80%补偿;

(4)竹林按皆伐的产值的二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至七倍补偿;

(6)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经营者所有,如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竹木者,应另行折价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实际损失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为:

征用耕地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补助;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耕地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补助;征用非耕地和荒芜二年以上的耕地,不予补助。

(二)征用果园、经济林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补助。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平均每亩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九条使用国有农、林、果、茶场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妥善安置工人的生产和生活。

使用国营农、林、果、茶场中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按征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菜地、鱼塘,用地单位除缴纳耕地垦复基金外,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和群众生活的安置:

(一)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永安、邵武市和建阳、宁德县(以下简称“十市二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三分以下的,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以上农业人口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权,按本办法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时审批,征用耕地每亩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数不得超过五人。

(三)“十市二县”规划区内,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三分以上的,如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三分以下的,按保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三分的标准,其超过部分的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四)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虽未被全部征用,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集中,征地数量大的,征地后群众生产、生活安置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人口可以部分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五)符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安置确有困难的,市、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按照每征用一亩耕地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多余劳动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或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建设用地单位有劳动指标的,应优先安排招工;确有困难的,建设用地单位要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多余劳动力的单位,被招工人员要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置。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

被征地面积和人口的计算。以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

第二十二条结合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需要拆迁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安置。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房屋补偿费和搬迁安置费用。房屋拆迁办法及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制定。

第二十三条负有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被征用后,其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属省、市(地)、县(市)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地)、县(市)承担。

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群众口粮不足,需要国家供应返销粮和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粮油定购任务以及转为非农业人口需要供应商品粮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付给五年的粮食平议价差(平议价差指粮食比例价格与当地粮食部门确定的议购价格之间的差价),交省、市(地)、县(市)粮食部门包干使用。五年之后,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在征地的范围内安排。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必要的施工临时用地应由建设单位持设计部门提出的施工临时用地总平面图和期限,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同提供土地的单位签定临时用地协议。施工临时用地的补偿单价按当地物价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逐年补偿。

在施工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确实不能复耕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办理征地手续,土地划归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因施工影响,造成征地界外损失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组织清点,按实际损失补偿。

采矿、取土、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测量、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按照施工临时用地办理。

组织管理计划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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